根据《学校教育法实施条例》第 172-2 条的规定,现将爱媛大学的教育和研究活动信息公 布如下。
根据《学校教育法实施条例》第 165-2(1)条,使用以下简称。
第 1 号(关于毕业或结业鉴定的政策)→DP
第 2 号(关于课程的组织和实施的政策)→CP
第 3 号(关于接受学生的政策)→AP
1 关于教育和研究活动等的状况的信息
(1) 根据《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第 165 条第 2 款第 1 项制定的大学教育和研究目标以及政策等。
(2) 教育和研究的基本组织结构
(3) 教育和研究实施机构、教师人数以及每位教师所持学位和取得的成果。
(5) 招生人数、招生能力和在校生人数、毕业或结业人数、升学和就业人数及其他升学和就业情况、留学生人数等。
(6) 学习课程、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及年度教学计划。
(7) 评估学习成绩和承认毕业或结业的标准。
(8) 校园、校舍及其他设施和设备,以及为学生提供的其他教育和研究环境。
(9) 大学收取的学费、入学费和其他费用。
(10) 大学为学生的学习、职业选择、身心健康等提供的支持。